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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属什么(1994年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被社保部门认可为工龄怎么办?)

3695000future2022-11-29推荐75

我1990年参加工作时为临时工,2018年到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时认可《劳动法》实施以后,即从1995年1月1日以后的工龄计算为工龄,而1990年2月至1994年12月有原始工资发放凭证和单位用工证明也不认可为工龄怎么办?

你1990年参加工作时是属于临时工,对于1990年2月到1994年12月不认定为工龄,我认为这是正确的,从1995年1月1日开始认定为连续工龄,这是按照劳动法对职工和企业劳动关系作为依据来认定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和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在本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就应当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但要计算为国家的连续工龄,仅仅是按照劳动法的认定是不够的。

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是否能认定为国家工龄,这是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大事情,也即是只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才能认定为视同为缴费年限,而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具有相同的作用,视同缴费年限还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在计算养老金时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大多数地方是从1992年开始执行的,而仲裁机构给你人定的工龄时间是从1995年1月开始计算,这个时候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开始实施,虽然承认的你的工龄,但如果用人单位和你本人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这样的工龄实际上也没有任何意义。按照各地通行的做法,1995年只要认定为工龄,就说明你和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存在的,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可由企业为你补缴养老保险。

1990年2月到1994年12月的工龄认定相对就比较复杂,我们国家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从1986年就已经开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是由当时劳动局负责组织招收,有正规的招工指标,比较完善的招工程序,是农业户口的还要转为城镇户口,这在当时也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

但劳动合同制工人和正式职工的差别,是劳动合同制工人要缴纳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特别是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之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在劳动合同制期间,当时单位和工人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也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只有在通过企业和职工个人补缴以后,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国有企业临时工工龄的认定,按照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答复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复函精神,对按照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的工龄,与成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养老保险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

原劳社部这个复函是目前处理临时工龄的主要依据,各地也是按照这个复函精神的规定来执行的。你在1990年2月到1994年12月的这段临时工的工龄,也有4年的工龄,如果能够认定为连续工龄,就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每月的养老金至少可以增加400元以上。

如果你1990年2月到1994年12月,在从事临时工是按规定招用的临时工,所谓按规定是报当时的劳动局备案,或是批准的,那么这样的临时工就是按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而且1990年2月到1994年12月你一直是在同一个企业从事临时工,1994年12月以后被该企业招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你的这段临时工的工龄才能人属于连续工龄,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如果你是被其他的企业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则在这个企业的临时工工龄是不能计算为连续为连续工龄的。

综上所述,按照原劳社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精神,你在1992年2月到1994年12月的临时工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主要取决于你是否被正式该企业招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但从你描述的情况来分析,你的工龄是从1995年1月劳动法生效后才被确认的,并不是因为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所以不被计算为连续工龄是没有问题的。